乱弹中国教育
我曾经提到过,在中国民主化方面,我主张先法制,后民主,至少二十年不提
多党制问题,而是通过海内外人士用各种手段监督中共严格执行它所制定的各项法
律。在整个社会都通过了法制训练之后,灌注了新的法制社会运行软件之后,民主
化的时机就成熟了。
难道中共会不严格执行它自己制定的法吗?多了去了。
就教育来讲,经常看到中外的各种媒体呼吁大家加入希望工程,赞助贫困儿童
入学。赞助什么呢? 学费。经常见到这样的呼吁,如果你不赞助某个儿童入学,他
就有失学的危险。
我们来看看中共在1995年3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怎么说的。 教
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
再看看更早的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在八九民运之
前制定的。其中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
既然如此,那还赞助什么学费呢? 再看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原来换了个名称,不叫学费叫杂费。但同样是这个第十七条规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中不仅包括了"减",还包括了"免",就是说人家交不起杂费你就"应当"免他
的杂费,不免就是违法,就可以告他,难道不是这样吗?还是这个第十七条规定:
"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在这方面犯法的人多了。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方面,请注意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
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
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适具体
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它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这就是说,如果父母不送子女入学,将受到当地政府的批评或者罚款,如果当
地政府不去批评或者罚款,不采取其它措施使其子女入学,当地政府就犯了法。因
此,只要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发现失学儿童,当地的政府就已经犯法。那么当地政
府犯了这个法后应当受什么处罚呢?行政处分,这是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如果能让那些狗官们得一处分我也很高兴,因为得了处分的官就不好往上爬了,
可能还有下岗的危险。问题是要有人告他们。我这个网上的混混才懒得告呢。看你
们的啦。 关于教育经费的比例总是处于世界倒数几位的问题,我搞不清的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
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现在的麻烦是,中央也出钱,地方也出钱,那么究竟是谁违了法才造成教育经
费不足呢?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一笔糊涂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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